依據財政部 68.11.2 台財稅第三七六六五號函:68年11月16日起,凡農民出售其本身所生產、捕獲或蓄養之農林漁牧產品所出具之收據,一律免納印花稅。 農民資格之認定標準,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直接操作或經營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部分;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